多地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20年缓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抓紧补缴(2)
二、福建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适用缴费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号)规定:
根据国家部署,2020年我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允许自愿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继续缴费。
为进一步帮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前补缴的,缴费基数可继续按2020年度标准执行(3234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于2021年5月1日以后补缴的,缴费基数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3488元-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2020年暂缓缴费人员尽快补缴。
三、济南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1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即自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养老保险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即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纳2020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