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节日费,以及高温、高空、井下、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股息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基本工资制的员工,应按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承包的职工,单位不再报销其差旅费的,其承包收入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省、市上年度职工月算术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算术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省市在岗职工月算术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职工和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不能低于50%,私营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法人、股东、业主的不能低于100%);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固定一年,中间不变。每年4月至6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消息,申报本单位新年度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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