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育儿假、护理假不计入年假假期
相关假期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奖励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
应该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法规: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省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现目前各省市的奖励产假已经基本确定,并在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中都有法规: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这个延长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来具体看一下:
1、郭某与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郭某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
处理结果:裁决某公司向郭某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7月28日的产假工资6500元。
2、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1745号案件当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符合有关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规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故太极龙公司应向张某补发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休产假期间的工资4400元。
其中补发的产假工资按照2020年2月26日张某与太极龙公司签订《开收入证明协议书》,确定张某月工资2200元。
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9773号案件认为:关于60天的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有关法律和本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张某某已经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了113天(98天+15天)的生育津贴,但是没有领取增加的60天产假的工资,因此,国晟中融宝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法规,支付张某某60天的产假工资13332元(6666元×2个月)。
另查明,张某某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666元/月,其2021年1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由国晟中融宝公司济南分公司缴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绿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2021年2月恢复由国晟中融宝公司济南分公司缴纳。
根据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延长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发放的标准是基本上是以月平均工资为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的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对这一问题又了确定法规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所以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应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女职工可以提前结束产假吗?
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经常有公司的女职工基于各种原因例如爱岗敬业、家庭经济困难等产假期间想提前上班,例如公司的产假时间为160天,有女职工向公司提出希望只休110天,提前50天上班。
提前上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呢?
为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上不提倡劳动者产假期间主动要求提前上班,但并无禁止性法规,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不违法。在裁判文书网很多类似司法案例,都没有认定产假期间提前上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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