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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一览(2)

2020/7/21 17:52:51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应按规定分别审批:

  (一)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将《临沂市个人组合贷款申请表》转给受委托银行。

  (二)受委托银行收到《临沂市个人组合贷款申请表》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1个月内,分别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完毕《借款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组合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将组合贷款的全部资金按合同约定同时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如需处分抵押物,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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