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社保网 >> 社保动态 >> 社保政策 >> 正文
社保搜索

新疆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条例(2)

2020/8/20 17:52:36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18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3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8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4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018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30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8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4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含7月18日)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各地应将工伤(亡)职工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于2019年10月底前发到相关人员手中;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费调整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要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此次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9月24日

上一页  [1] [2] 

    社保网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4小时排行
资讯导读

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shebao.southmoney.com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35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