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调整新消息2021(2)
2021-01-13 14:29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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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20208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19年7月份的缴存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规范和降低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4、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三)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4849元(其中:单位2425元,个人2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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