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社保网 > 工伤保险 > 正文
社保搜索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21是什么(4)

2021-05-08 10:55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一页 【1】 [2] [3] [4] 

    社保网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shebao.southmoney.com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180145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