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有调整 2021年起予以调整补发(2)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极少数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均有提高。
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生活护理费约4140元,平均增加约35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42元,但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以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托底线”标准,如果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1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人月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915元,平均增加约150元。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调整发放
根据《通知》,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标准)。
此外,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人员需予以补发差额的,以2021年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确保待遇发放到位:从2021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补发
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21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预计惠及全省工伤人员约3.23万人,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