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
1.岗位安排
根据《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法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法规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法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法规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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