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
(一)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
四、其他
(一)需要到医院借片和复印住院病历资料的,由我办出具介绍信;
(二)凡是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印章;
(三)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鉴定时,被鉴定人自带X光或CT片。
承办科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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