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住房公积金上调的是什么?
天津住房公积金并没有上调,具体的与天津住房公积金调整的内容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变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困难可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