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扩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公积金的缴存额是由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来确定的。修订送审稿中规定,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而这一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在现有《条例》中并未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而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
二、自由职业者公积金提取范围
修订送审稿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中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其中,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自由职业者的退休条件
自由职业者养老金领取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其中,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已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与本市实施自由职业者参保规定后的缴费年限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