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金办理法律规定
领取失业金的规定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主动辞职不算
3.在60日内办理失业手续
二、失业金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失业,并不意味他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这一规定要求申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费率、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离职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