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和办理流程(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哪些权益?
1、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预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原因而导致代缴不成功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退还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2、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哪些情况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