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在我市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保险范围为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另:按照《关于继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请的函》(人社失业司便函〔2022〕14号)要求,从2022年4月1日起,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均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的,延长受理时间,可以申请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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