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新规
(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按法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法规停止执行。
(十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费比例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所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法规执行。
(十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如出现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时,已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缴纳时间的情形,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法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男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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