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劳动者属于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人员。
2、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1个月之日起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兵人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招用行为发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4、用人单位申请时劳动者须在岗。
5、本项补贴的所有档案由各受理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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