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
5、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相关部门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的,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20个工作日;申请农村低保的,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10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营业执照和无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经营者,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土地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的30%折价计算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出栏量市场估价的30%计算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7)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按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计算其收入。
(8)对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0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其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协议金额不低于国基本养老金标准)。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费按照不低于国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3)多个子女的应合并计算。
(4)子女为五保户、本科以下学生、现役义务兵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法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各县区相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