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社会保险法》法定,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否则将依法处理。
经办机构:
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
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
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
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
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市人社局东湖分局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处
江夏区失业办
东西湖区失业办
新洲区失业办
黄陂区失业办
蔡甸区失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