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考失业保险法规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法定。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法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补贴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