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灵活就业还是先领失业金呢?会影响后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吗?(2)

2024-04-2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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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失业保险相关法规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法定;

  (五)国法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考《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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