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法定的?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法规第十八条法定,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法定第十三条法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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