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程序:
1.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通常为6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社保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法规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法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有关部门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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