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法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参照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法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上述法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转移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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