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其他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办理材料
1、地税部门盖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登记证
(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
温馨提示: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
1、地税部门盖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登记证
(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
温馨提示: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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