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东省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3)
2021-02-17 11:22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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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对象同时存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一)在2014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2014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2014年7月1日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中的12个月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2014年7月1日前连续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不作为计算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的标准另外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粤府〔2014〕51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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