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补缴吗?有哪些具体法规?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补缴,具体法规为:
1.2010年7月1日前已满45周岁的,距法规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2.2010年7月1日前不满45周岁,距法规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参保人按中断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的缴费档次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3.已经领取待遇人员,不允许补缴。
举个例子:老刘2010年10月满50岁,从2010年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逐年缴费,到今年10月份老刘满60周岁时能否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要补缴?
根据法规,老刘从2010年开始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共缴费10年,无需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直接领取待遇,同时老刘也可以选择再补缴5年的城乡居保费,累计缴费满15年后再在满60周岁时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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