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方式如何调整
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方式有调整。
据了解,1月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方式,由先预缴待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全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再核定的方式,变更为按月核定,即先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
同时,还获悉,在缴费比例和基数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在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仍沿用2019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月)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重新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参保单位于1月起申报新一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并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未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不予办理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业务,由此导致不能按时缴费及产生滞纳金等问题,由参保单位负责。在核定时间安排方面,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逾期不申报核定的视为无变动,按上月数据生成核定单。全年核定工作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结束。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明确了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事宜,具体为:1月起,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可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退休后,可以从批准的养老金领取时间起,暂按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6.04%计算和预发养老金。
本年度全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再按新参数计算养老金并及时进行清算。1月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2020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6485元的80%计算预发丧葬费。本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按新参数计算丧葬费并及时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