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延长到什么时候?适用范围包括哪些?(3)

2023-03-15 15:59
举报

  四、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最迟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按法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相关部门可对参保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追缴,并按法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权益保护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期间不影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按法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
相关推荐
诚聘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