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最迟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按法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相关部门可对参保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追缴,并按法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权益保护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期间不影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按法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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