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淮北生育保险津贴报销标准及条件

2020-09-2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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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2020年淮北生育保险津贴报销标准及条件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八条第一款:生育保险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2.《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第一条: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四、申请条件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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