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淮北生育保险津贴报销标准及条件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第八条第一款:生育保险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2.《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第一条: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四、申请条件
生育保险登记备案的参保女职工。
五、申报材料
《新生儿出生证明》。
外地北京社保
交过社保应届
交了社保应届
灵活就业
上海社保落户
上海落户社保
上海社保缴费
上海社保缴费
上海社保缴费
上海社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