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企业缴纳社保比例及辽宁社保缴费基数
2021-02-21 14:56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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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2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第三条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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