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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2)

2021-06-28 10:18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第四条区(县)老龄办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老龄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县)老龄办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张榜公布7日。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老龄办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老龄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反映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六条符合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的,自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津贴,自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超过一年的,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津贴。

  高龄老年人津贴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每月20日前发放。

  第七条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80日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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