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需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并根据参保登记起始时间,确定缴费基数生效月份,之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进行缴费。
(一)缴费基数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缴费基数申报及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19日(含19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申报本年度缴费基数。未在法定的申报时间内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将延用上一年使用的缴费基数,并根据山东省每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法规进行保底封顶。
年度中缴费基数确需修改的,缴费人可在缴费当月19日前办理缴费基数变更。
(三)社平调差
每年山东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须进行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根据法规,自2022年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布当月)不再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