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基数差额补退
待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企业2023年为职工申报的月缴费基数超过300%部分、不足60%部分,进行多退少补,统一由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或退费。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过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四、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2022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布。2023年采取事后稽核方式,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告知。如在后续稽核中,发现存在瞒报缴费基数或职工人数现象,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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