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的法规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符合收养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7、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不再纳入特别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次年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8、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9、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五、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2、银行账号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
4、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页。
5、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6、死亡证明。
7、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8、调看查询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看查询)。
六、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建议。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第三步: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调看查询,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布。
第五步: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按年按人发放。每年5月-12月前,市级向我国确认当年目标人数、我国进行资金测算和资金申请(市、县两级同时做相同准备)、下达资金、市级下达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划拨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