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缴纳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样吗?盘点这几大误区分享给大家,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误区一:单位向员工支付高于同等行业同等岗位水平的工资,而不为其缴纳社保费,初衷是避免员工流动社保手续频频转移的麻烦。
结果很可能事与愿违,高工资不能替代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高出的工资系单位自愿给付,给了白给,社保费还得补缴,单位还有被劳保部门追究处罚钱的高额风险。
误区二:单位与员工协商不交社保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全数发放给员工个人。
这样的协商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法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单位重新补缴社保费,单位还有被劳保部门追究处罚钱的高额风险。
误区三:公积金可缴可不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之相关法定,公积金跟社保费一样,都具有强制性,单位也是必须缴纳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未缴存的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告书,单位未按期补缴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备注:实践中,涉及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和法院都以不属于各自的受案范围为由而拒绝受理。
误区四:单位无须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之法定,劳动合同期内,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试用期系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单位当然有义务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
误区五:不按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保费,单位可“高枕无忧”。
根据劳动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保费的,劳保部门可处以处罚。
备注:实践中,涉及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保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多以不属于各自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误区六:社保费可等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到了再补缴,最坏的结果就是再承担些滞纳金。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补缴社保费和承担滞纳金,也不仅仅是劳保部门处以的处罚钱,更严重的是:补缴之前员工因工伤、生育、失业等所遭受的损失,社保机构不会从社保基金中支付费用,而应由单位来承担相应的工伤、生育、失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