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温天气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由于我省各市州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二种发放方式之一:
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三)实施高温天气津贴后,企业不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等。
(四)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天气津贴。
(六)今后,我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温天气津贴标准进行年度调整。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岗位,并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情况。
(二)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出现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全额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等情形的,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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