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温工作的相关法规
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补偿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是用人单位对在夏季高温露天工作以及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
广东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修路、修桥、环卫清洁、巡警、交警、室外线路检测、仓库搬运等室外工作岗位,以及炼钢、机械铸造、锻造、热处理、炉工、造纸、印染、保安、车库、厨房等无法将气温降到33℃以下(不含33℃)的室内高温作业岗位,都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哪些人不得安排高温工作
广东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孕妇、未成年人及年龄大体质差等人员不宜高温工作,应调整岗位。同时,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患有心、肺、血管等器质性疾病如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也不能安排高温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有关法规的可享受工伤保险(放心保)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则不包含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广东高温津贴标准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法规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标准高于有关部门法规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部门法规的月高温津贴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