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相关证明。
①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②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③3.农转城有效证件(如相关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④调看查询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看查询)。
5、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布。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人员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情况张榜公布。公布结束后签署评议建议。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村(居)委会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申报条件,村(居)委会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往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要求实行见面年审,本人应予配合。经年审不再符合的法规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原因,作退出处理。
第三步: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布。乡(镇)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布。公布结束后,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公布。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相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看查询,确认并公布本年度奖励扶助申报人员。通过审批公布的本年度奖励扶助申报人员,纳入我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第五步: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
对符合的法规条件的对象,按年按人发放奖励扶金。每年5月-12月前,市级向我国确认当年目标人数、我国进行资金测算和资金申请(市、县两级同时做相同准备)、相关部门下达资金、市级下达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银行)、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将扶助金直接划拨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