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确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告送达当事人。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法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