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上班被台风吹倒受伤,算不算工伤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才属于工伤。被台风吹倒而受伤的,一般不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是由人社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因此可向该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给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