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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2)

2020/7/21 23:36:20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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