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标准(2)
2020/8/20 17:50:29 社保网 shebao.southmoney.com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19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02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9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8元的,补足差额至128元。
四、经费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9年调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此次调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已按照赣人社发〔2011〕21号文件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调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所需费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单位支付。
五、有关要求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确保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费用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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