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出台
从石家庄市医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于日前出台,将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
统一居民医保政策
按照《方案》,石家庄市将统一居民医保政策。在现行居民医保政策的基础上,取消每人每年40元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调整全市统筹区内异地就医政策,参保城乡居民可根据病情,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直接结算,全面实现统筹区内无异地。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实现居民医保基金分级负责、属地经办,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市、县独立会计核算模式,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全市基金统收统支总核算单位,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为分级核算主体。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基金实行市级统支,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核定全市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搜付。基金支出按季申请、按月拨付。
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发生的居民医保基金应付未付定点医药机构的费用,由基金留存结余支付,基金留存结余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清偿。
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石家庄市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工作由市级及各县(不含各区及正定县)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严格按居民医保基金预算执行。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市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各县居民医保基金预算调整工作底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全市居民医保基金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审批程序参照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