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2021新消息(2)
2021-01-13 14:43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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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社平工资6288元的3倍,即18864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12%)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上限为4528元。
下限按照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社平工资60%执行,即3773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5%)计算,我市月缴存额下限为378元。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应逐步提高。
2.执行北京、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3.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基数可在2019年度社平工资6288元或2019年度社平工资60%(即3773元),两个档次自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78号)执行,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8%。对于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上述标准的,应逐年提高,达到市本级同等缴存比例。
2.执行北京缴存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个人各12%的缴存比例缴存。执行天津缴存基数的单位按照单位、个人各11%或12%的缴存比例缴存。
3.个人自愿缴存者按照20%的缴存比例缴存。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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