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发布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标准(附原文)(2)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1262元、1162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9194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516.4元/月、4597元/月、3677.6元/月、2758.2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42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38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1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1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