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发布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长期标准(附原文)
2021-09-10 08:17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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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1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1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5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5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30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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