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上下班证明材料:视频监控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120出车证明、院前急救或医院抢救记录(经120出车、抢救的需提供)。
7、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8、与事故伤害有关的视频、录音、现场照片、伤者照片(受伤部位应清晰可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9、其它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发展经过的证据材料。
特殊案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
10、属未参保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打印)。
11、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责任单位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属暴力伤害事故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13、属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需提供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属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5、属死亡案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通告书、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报告卡、法医证明等)。
16、属借用或劳务派遣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看查询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17、属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8、属因工作环境存在有害毒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19、属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需提供防疫部门开具的疫区证明。
20、属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出具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