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
2021-03-10 16:45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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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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