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网2020-07-21 23:42:52 举报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荆州市本级各参保单位需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执行省定标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省定标准,参保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人均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9年为60000元/年),缴费基数月标准下限2700元的,按2700元核定,高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予以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低于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90%的,按9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经批准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和商贸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60%的,可按60%核定。
企业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按省定社保核定月缴费基数标准的90%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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